財稅[2017]90號說了,目前能抵扣進項稅的通行費發票其實就分了兩種。
一種就是辦理ETC卡或用戶卡客戶,可以索取大勢所趨的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長相如下:
當然,通行費電子發票又分為征稅發票「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和不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
征稅發票可用于增值稅發票抵扣,不征稅發票不可用于抵扣。
這種發票自2018年1月1日起,你取得了就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稅額去勾選抵扣。
還有一種就是未辦理ETC卡或用戶卡的現金客戶,暫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然后取得這種快要過氣的通行費發票。
取得這種發票「財政監制的不行」后,可以按票面收費金額算出進項稅后填到申報表申報抵扣。
你很納悶,說,二哥,這些我都知道了啊,在你公眾號都看過了。
確實,這個大家都比較熟悉了,很多人也勾選過電子發票,也有人計算抵扣過通行費發票。
今天其實主要探討的就是第二種通行費發票抵扣政策還會不會延續的問題。
財稅[2017]90號說,如果你沒有取得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憑借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數算進項稅抵扣,但是按照類型又給了政策執行時間。
具體如下:
所以,很多人就在猜測,7月開始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能計算抵扣嗎?
甚至有些公眾號直接言辭鑿鑿的說不能了。
到底能不能,說實在的,你我說了都不算,最終還是要靜等政策。
這個通行費發票抵扣政策從財稅〔2016〕47號文到財稅〔2016〕86號就是一個接力執行。當時47號文也是規定抵扣期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后面快8月底了才發布〔2016〕86號來接力可以繼續抵扣。
現在財稅〔2017〕90號文不知道為什么給他界定了一個時間范圍,而且把高速公路和非高速公路時間定為不同,是不是就是鼓勵大家都辦ETC,都使用電子發票?
但現實是,確實還有大量沒法取得電子發票的情況。
莫非就不讓別人抵扣了?感覺也不合理!
雖然對一個企業來說可能這部分抵扣金額其實不大,但對于一些運輸企業來說,這個進項稅其實也不小。如果不讓計算抵扣,其實就是一部分損失。
但是不管如何。
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6月30日后是否還能計算抵扣,我們只有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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