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銀行手續費大家都習慣不要發票,特別是營改增之前,拿著銀行自制的手續費回單就直接入賬了。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不管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也很少人把這個問題當成一個問題。
財務費用計入了利潤表,沖減了利潤總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候,也并為此進行任何調整,長期以來相安無事。
但是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在2016年、2017年兩年的匯算清繳熱點問題答疑中就銀行手續費發票的事情均明確表示,需要取得發票方能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題七提到,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借款利息應該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金融機構利息結算單也可暫做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手續費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于手續費明確表示,應以發票為扣除憑證。不是可,是應該!
2018年3月30日,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負責人在門戶網站“在線訪談”欄目就2017年匯算答疑時候也明確回答,企業發生的銀行手續費支出應該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明確將稅前扣除憑證限定為發票,但是對于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應該取得發票的行為來說,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資料一樣是證明業務真實合理的有效憑證,也是不可或缺的。
營改增后,金融業也納入了增值稅應稅范圍。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1注釋」,「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銀行作為企業,提供了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是有義務開具發票的!
以下幾點很重要,銀行和企業都應該明白。
1、銀行不能因為開票不方便而拒絕納稅人索票要求,也不能故設障礙,加大納稅人索取發票難度。
2、企業都覺得銀行回單就是入賬和所得稅扣除的憑證,企業不能因營改增之前的習慣做法而不去索取發票。
這本身就存在風險,而這些潛在的風險隨時可能在你企業爆發,到時候,約定俗成的東西可不是你進行解釋抗辯的有力證據。
該補稅還是要補!
3、企業2017年發生的手續費趕緊去索取發票,爭取在2018年5月31日匯算清繳結束前索取到發票,不僅可以抵扣進項稅,還能保證2017年的匯算能進行扣除,不至于產生納稅調增的風險。
4、企業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按理也應該索取發票,但是貸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所以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部分地區可能針對貸款利息默認可以用結算單暫作為扣除憑證,但是納稅人不能套用,必須和當地稅務機關溝通,最好獲取一些書面的證據,保證自己的權益。
5、企業從銀行獲取的銀行利息收入務須給銀行開具發票,其本身就是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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