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公司注冊以實際案例進行分析
某建筑業企業承攬的一個工程項目,投標時的計價規則為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1%的稅率,合同執行過程中應業主要求補簽了甲供協議,并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簡易計稅方法備案手續,按照3%的征收率向業主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工程現已竣工,業主聘請的審計部門在審核結算資料時提出異議,認為建筑業企業應當向業主開具11%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如之奈何?
建筑業企業如果應審計部門要求開票,需要在開票的下月按照11%稅率計提銷項稅額,由于本工程已經結算,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進項稅額已經轉出,計入工程成本。按照11%稅率開票,相當于按照11%稅率繳納稅款,這顯然是無法承受之痛。
另一方面,建筑業企業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后,36個月不得轉為一般計稅方法,審計部門的要求在政策上也存在障礙,搞不好重新開具發票就成了虛開發票。
因此,建筑業企業應當與審計部門進行溝通,除說明存在實際困難和政策障礙之外,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補充協議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是有效的,如審計部門是甲方或其上級委托的,所提異議只能對甲方產生效力,不能損害乙方的利益。
2、如果業主沒有抵扣需求,如業主為政府部門,醫院、學校等,那么在含稅造價已定的前提下,無論建筑業企業選用何種計稅方法,都不影響業主的投資成本。
3、如果業主有抵扣需求,建筑業企業如果按照11%稅率開票確實會降低其投資成本,但建筑業企業按照3%征收率計稅,并不一定就沾了便宜。
這是因為,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全部沉淀為成本。項目成本中材料設備等高抵扣率進項占比越高,進項稅額沉淀的成本也越高,當成本上升幅度大于收入上升幅度的時候,建筑業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反而會吃虧。
因此,甲乙雙方的計價和計稅方法要妥善安排,稍有不慎,就可能會出現「雙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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